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98號
TPDV,107,監宣,198,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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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熊碧珠
相 對 人 張家豪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家豪張智凱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343地號、344地號、347地號、348地號、35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96分之1)及同小段7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各6分之1)。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照顧相對人,聲請人擬出售相對 人所有上揭房地,以支應照顧費用,請求准予處分相對人所 有如主文所示不動產。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有謄本、財產清冊、權狀、同意書為證, 經核相對人需他人照顧始能維持生活,已經本院裁定敘明在 案,本件處分後可獲一定金錢,可用於相對人照顧所需,本 件有處分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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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