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71號
TPDV,107,消債補,271,201808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佳敏(原名:王雪容)
 
代 理 人 蔡佑明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105年6月2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係任職於 麗林牙醫診所,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6,000元,自 107年5月1 日起迄今則無工作,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5年 度及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個人薪資單為證。請聲請人說明自105年6 月2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有無包 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 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 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 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另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是否 已有工作?如有,目前係任職於何處?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 ?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並提出 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 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 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6月起迄至補正時止,除前開 於賓士保全公司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



」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 )?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 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 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 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6月起迄今其及家庭成員每月有無領用 補助或津貼?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 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自己及女兒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 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㈣聲請人自陳其於聲請更生前2年係租屋居住,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為膳食費8,000元、房租7,500元、水電費450元、手機 費1,000元、交通費2,500元、醫療費用1,990元、勞健保費 用749元、生活用品1,000元,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證 。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到院 ,且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 請更生前 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現在之必 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 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 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㈤承前㈣,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 2年係於外租屋居住,則聲 請人應陳報其現住所是否即為其租賃處?又除聲請人外,有 無其他同住者?如有,則聲請人與其他同住者間之關係為何 ?有無共同負擔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 與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 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 人應提出其自己及同住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到院。如聲請人之戶籍址與聲請人之租屋址不同,並請說明 不同之原因為何及有何租屋居住之必要。
㈥承前㈣,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須支出個人手機 通話費 1,000元,是聲請人應陳報其手機資費有何須使用高 資費之必要?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陳報每月須 支出醫療費用 1,990元,是聲請人應提出其每月支出醫療費 用之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㈦另聲請人自陳現無工作致無任何收入,則聲請人應說明如何



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將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二、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三、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四、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 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惟並未載明案號。請聲請人說明其自 何時起遭強制執行薪資?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每月執行金額 為何?如已無受執行,並請說明自何時起不再受強制執行。五、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 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