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62號
TPDV,107,消債補,262,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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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滄野
 
代 理 人 林士祺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聲請清算前 2年內,因患有嚴重椎間盤突出致 無法工作而無收入,惟僅提出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為證,是聲請人應提出因罹患嚴重椎間盤突出致無法 工作之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到院。另請提出聲請人 106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㈡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5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 ?金額分別為何?或有無領取勞保之退休金或老人年金?另 有無領取其他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之給付?並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或領取退休金、 老年年金、領取其他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金之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 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到院供參。 ㈢聲請人除前開領取補助、津貼、退休金、老人年金、其他社 會保險或商業保險匯入款項之存摺外,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 ,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㈣聲請人自陳其聲請清算前 2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租金 費用2,400元、交通費600元、三餐及治裝費 4,000元、水電 瓦斯及手機費 3,0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證。 是聲請人應陳報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否與前開聲請清算前 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相同?如否,則聲請 人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 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 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㈤承前㈣,聲請人前陳其聲請清算前 2年係租屋居住,惟未提 出相關證明,是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係租屋居住,每月租 金是否與聲請清算前 2年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 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 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㈥承前㈣,聲請人稱其聲請清算前 2年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中 有水電、瓦斯、手機費 3,0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是聲請人應陳報其每月之水電、瓦斯及手機費用分別為何? 並應提出每月水電、瓦斯及手機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諸如 :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 據等)。
㈦承前㈣,聲請人應說明其現並無工作收入,係如何維持生活 ?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工會債務協商,惟 嗣後毀諾。是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毀諾及毀諾之原因、聲請人 於「協商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聲請人「毀諾 時」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 如有「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一 併提出。
三、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坐落於臺南市官田區三槐厝 143號地號土 地 1筆,請提出前開土地之登記謄本,並說明該筆土地之來 源、是否為共有、至陳報時止之價值為何及該筆土地最新使 用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 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載明案號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字第 12040號強制執行事件。請說明目前執行情況 為何?有無曾執行聲請人之薪資?執行之期間為何?每月執 行金額為何?如已無受執行,並請說明自何時起不再受強制 執行。




五、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六、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七、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 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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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