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42號
TPDV,107,消債補,242,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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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愉雯
 
代 理 人 楊柏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又是否已 經代扣勞保費、健保費、福利金、就業保險費用?若無,則 應提出聲請人確有繳納該等勞保費、健保費、福利金、就業 保險費用之單據。聲請人並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6 月1 日起 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 報聲請人於105 年6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 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 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 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



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 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 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係 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包括: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又是 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水電瓦斯費、電視 及電話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 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 、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 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 年6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 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 (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 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 人於105 年6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 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 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 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 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 、車票等)。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通信費1,000 元、生活雜項1,500 元、水電瓦斯及電視 電話費1,50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 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為3,000 元等語,請 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 保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 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母親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聲



請人母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 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 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 請人母親於105 年6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 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 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至少應列出:聲 請人母親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聲請人如 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聲請人母親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 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 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 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六、經查,聲請人之父之戶籍業經註記為「遷出國外」。請聲請 人說明:聲請人之父目前是否仍有與家人連絡?聲請人之父 是否有負擔對於其配偶(即聲請人之母)之生活費用?每月 負擔之數額多少?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 料。
七、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女兒之扶養費為7,000 元等語,請 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 保險費、雜支、教育費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 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女兒名 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 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女 兒於105 年6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 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女兒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 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 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 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 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 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
九、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 (勿用影本代替)。
十、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 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 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 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 之法院與案號為「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383 號」,請 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 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 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及協商差距。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6 月12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又依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107 年7 月6 日民事陳報狀所示(北司消債調卷 第53之1 頁),除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外,另有該資產管 理公司債權金額2 萬2,212 元,則聲請人是否漏列該債權 人?抑或已清償該債務?聲請人另應說明是否有民間債權 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 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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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