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免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7年度,37號
TPDV,107,消債聲,37,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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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連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雍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李雲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李正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明河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 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關於第142 條部分: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 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 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2 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 點分別定有明文。又參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載明,為鼓勵 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



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 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惟債 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之事由不一,法院為裁定時, 仍應斟酌債務人受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 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始可防免 道德危險情事之發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 99年3月24日經本院99 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 134條所定不應 予免責情形,而為聲請人不予免責裁定。惟聲請人於上開裁 定確定後,自 97年5月至107年3月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 於南山人壽及南山產物薪資帳戶扣薪三分之一,已清償新臺 幣(下同)1,573,103 元,並按比例分別清償各債權人,清 償總額已逾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故爰依同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於97年5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97年8 月14日經本院以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裁定開始更生,及 由司法事務官以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進行更生程序 ,復經本院於99年1月27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惟因債務人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清算程序費用,並 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於 99年3月24日以99年度消債聲 字第15號民事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 134條之不免責 事由而認定不應予免責,則其再依同條例第 142條聲請本件 免責,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應予審究者即為聲請人於 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4 2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本院依消債條例第 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以 書面陳述意見,債權人函覆表示如下:
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234,757元,不同意免責。 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86,617元,不同意免責。 ⒊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7,828元。
⒋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95,684元。
⒌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至107年6月,僅再清償28,351元,不同意免責。 ⒍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5,037元,不同意免責。 ⒎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本行債務業已全數清償。
⒏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受不免責裁定後,清償金額為0元,不同意免責。 ⒐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 144,734元。
⒑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 111,789元。 ⒒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158,563元。
⒓債權人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 21,935元。
⒔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 不免責裁定後至107年7月23日止,清償金額為0元。 ⒕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免責, ,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清償 10,017元。 ⒖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22,629元,不同意免責。 ⒗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尚有保 單借款債務共 1,395,581元,因該債務屬有擔保借款,故不 同意免責。
⒘債權人林雍鎮李雲秋李正德張明河具狀陳稱:債務人 已依鈞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金額均清償完竣。 ⒙聲請人則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到庭陳稱:聲請人已清償之總金 額達債權總額之20%。
㈢查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自101年4月起遭各債 權人以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4501號及103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執行命令扣薪至今,已還款 1,573,103元,佔執行命令 金額4,872,520元比例為32.285%,已達消債條例 142條所定 准予裁定免責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全體債權人,對本 件聲請人應否免責一節表示意見,有本院107年6月19日北院 忠民代消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函文在卷為憑(見本院卷 第85頁),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凱基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與民間債權人林雍鎮李雲秋李正德張明河 之債權如附表所示已清償逾消債條例 142條債權人受償達其 債權 20%外,有上述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稽(件本院卷第 171、175、251、293、249、251、163 至145 頁),其他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瑞興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等債權人之債權如附表所示未清償逾消債條例 142條債權人受償達其債權20%,亦有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件本院卷第51、159、197、233、2 45、253、259、717 頁),應認聲請人於本院系爭不免責裁 定確定後之還款情形,尚未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 」達其債權額20%以上,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裁定免責之 法定要件。且聲請人僅製作扣薪明細表,並未提出各普通債 權人之清償證明或其他足認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其債 權 20%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可供本院審酌其於受系爭不免 責裁定確定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得再次聲請 免責之事由存在。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於系爭不免責裁定 確定後,聲請人所為上開清償各債權人受償額顯未達消債條 例第 142條所規定之比例,認免責非屬適當,本院無從依消 債條例第 142條之規定裁定聲請人免責,故聲請人再次聲請 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前因消債條例第134條之情形,受不免責 之裁定確定後,既無認有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應免責 情形存在,則本件聲請人再次聲請免責,應不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新臺幣)
┌──┬────────┬───────┬──────┬─────┐
│ │債權人 │債權額(依照本│第142 條所定│已受清償之│
│編號│ │院97年執消債更│債權額20% │金額 │
│ │ │字第45號更生時│ │ │
│ │ │所製作之分配) │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026,401 元│ 205,280 元│234,757 元│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014,345 元│ 202,869 元│ 86,617 元│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557,959 元│ 111,592 元│ 7,828 元│
├──┼────────┼───────┼──────┼─────┤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563,539 元│ 112,708 元│ 95,684 元│
├──┼────────┼───────┼──────┼─────┤
│5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原名:│ │ │ │
│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405,961 元│ 81,192 元│ 28,351 元│
├──┼────────┼───────┼──────┼─────┤
│6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原債權│ │ │ │
│ │人友邦國際信用卡│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424,267 元│ 84,853 元│ 5,037 元│
├──┼────────┼───────┼──────┼─────┤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310,509 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253,334 元│ 50,667 元│ │
├──┼────────┼───────┼──────┼─────┤
│8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債權人美商│ │ │ │
│ │美國運通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250,586 元│ 50,117 元│ 0 元│
├──┼────────┼───────┼──────┼─────┤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331,910 元│ 66,382 元│ 0 元│
├──┼────────┼───────┼──────┼─────┤
│1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原名:│ │ │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356,904 元│ 71,381 元│144,734 元│
├──┼────────┼───────┼──────┼─────┤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217,528 元│ 43,506 元│111,789 元│
├──┼────────┼───────┼──────┼─────┤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 │ │
│ │股份有限公司(原│ │ │ │
│ │債權人:荷商荷蘭│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澳盛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169,705 元│ 33,941 元│158,563 元│
├──┼────────┼───────┼──────┼─────┤
│13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202,967 元│ 40,539 元│ 21,935 元│
├──┼────────┼───────┼──────┼─────┤
│1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35,613 元│ 27,123 元│ 0 元│
├──┼────────┼───────┼──────┼─────┤
│1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140,316 元│ 28,063 元│ 10,017 元│
├──┼────────┼───────┼──────┼─────┤
│1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64,546 元│ 12,909 元│ 22,629 元│
├──┼────────┼───────┼──────┼─────┤
│17 │林雍鎮(林景一之│ │ │ │
│ │繼承人) │ 600,000 元│ 120,000 元│120,000 元│
├──┼────────┼───────┼──────┼─────┤
│18 │李雲秋 │ 1,000,000 元│ 200,000 元│200,000 元│
├──┼────────┼───────┼──────┼─────┤
│19 │李正德 │ 600,000 元│ 120,000 元│120,000 元│
├──┼────────┼───────┼──────┼─────┤
│20 │張明河 │ 250,000 元│ 50,000 元│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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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