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29號
TPDV,107,法,129,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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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劉仁海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第七、十、十一、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第七、十、十一、十二條修正後條文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之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六 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十八冊、第十九頁、第二 六0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 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十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 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 助章程第七、十、十一、十二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台 灣基督教福利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第二 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變更部分,僅係變更法人主 事務所址之門牌號碼及修飾原語句錯漏處,均非屬捐助章程 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尚無庸由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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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