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43號
TPDV,107,建,243,2018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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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3號
原   告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德
訴訟代理人 莊淑玲
      王一心
被   告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林國章
訴訟代理人 龔錫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計繳裁判費,此為合法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建字第243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該裁定並 已於107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補費裁定及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6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頁)。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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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