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李長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游麗花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 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李長鑫對相對人游麗花聲請減免扶養義務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7 月4 日寄存送達聲請人陳報之住、 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