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惠茹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黃千娟律師
楊政達律師
複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被 告 范光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9行關於「5/10-1/10=1/10」之記載,應更正為「5/10-4/10=1/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