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羅于情
代 理 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羅金士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相對人已與聲請人之 母離婚,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後即未盡扶養及照顧義務,現 聲請人之母患病須要扶養照顧,無力負擔相對人扶養義務,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 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有證人證詞可憑 ,相對人亦自承在卷,足見聲請人所言尚屬可信,應認相對 人於聲請人年幼時即未予以扶養或照顧,不顧聲請人生計, 堪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情 節重大,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