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103號
TPDV,107,家親聲,103,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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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劉久鈴 
相 對 人 劉慶星 
代 理 人 黃連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相對人於民國65年間 與聲請人之母結婚,聲請人於66年間出生,相對人於69年間 離婚,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後即未盡扶養義務,現聲請人已 婚育有二子,無力負擔相對人扶養義務,相對人無正當理由 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 規定,請 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有證人證詞可憑 ,相對人亦自承無訛,足見聲請人所言尚屬可信,應認相對 人於聲請人年幼時即未予以扶養或照顧,不顧聲請人生計, 堪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情 節重大,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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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