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35號
TPDV,107,司聲,835,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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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陳念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一○三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又債務人提供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旨 在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可能遭受之損害,故 債務人聲請返還因聲請撤銷假扣押所提供之擔保物,須待債 權人無損害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債權人所生 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為 新臺幣10萬元之一○三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十三期 登錄債券為擔保,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北地 院)107年度存字第104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並向新北地方 法院聲請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 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通知相對人行使 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 扣押裁定、提存書、塗銷查封登記函及本院民事庭通知相對 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844號、107年度 司聲字第508號卷宗,新北地院107年度存字第104號、107年 度司執全字第45號卷宗審核,聲請人既已於107年1月31日撤 回新北地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5號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 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擔保物行使權利,有相對人所提聲 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及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附於上開



案卷可稽,可認相對人未因聲請人提供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 而受有損害,按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應已消滅,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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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