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3928號
TPDV,107,司票,13928,2018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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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928號
聲 請 人 鄭偉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國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國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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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