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056號
抗 告 人 鄒美惠
蕭翊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5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 裁定業於107 年7 月10日分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裁定及 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