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30號
TPDV,107,司執消債清,30,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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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麗梅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惟其表示因其子今年考試成績佳,親 友贈予禮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2萬1200元予以獎勵,其子於 母親節轉贈予伊作為謝禮,故提出上開現金以作為清算財團



清償,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國 107年5月21日、6月7日陳報狀附紅包袋影本、南山人壽保單 證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等資產明 細在卷足憑。債務人提出之上開現款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 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 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 ,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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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