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35號
TPDV,107,司執消債更,35,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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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瑞成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彭國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熊大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自陳目前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每 日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400元至1500元,扣除每日油錢500 元後之每月收入約2萬3000元,其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單, 解約金合計約5776元,此外無其他有價值財產,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國107年5月30日陳報狀 、收入切結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足憑。又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 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50期,每期清償 4556元,第5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7556元,合計共清償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9萬4032元,清償成數5%;本金清償 成數14%(計算式:4,55650+7,55622=394,032;394, 0327,530,843=5.23%;394,0322,877,555=13.69%) ,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 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9萬4032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 可處分所得12萬2166元;其名下保單價值合計僅約5776元, 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二)債務人現與其大哥、三哥等家屬租住於新北市新店區,其所 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萬7408元,扣除非消費 性支出之扶養其母費用1000元、扶養其子3675元、勞健保費 2101元、汽車強制險200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 萬0432元(含伙食費6000元、水電瓦斯費500元、手機費599 元、個人生活用品費500元、租金2833元),支出項目及金額 皆屬生活所必需,且總額遠低於新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1萬4385元,應無浪費情事。



(三)債務人之母年約85歲(22年生)目前與債務人之二姊居日 本,育有債務人及其兄妹共4人,105年及106年皆無所得, 名下亦無財產,債務人每月給付其母1000元;另債務人與前 配偶育有子女3人,債務人就其中參子(91年生)每月支付扶 養費3675元,核其支出之扶養金額皆未過高,應認符於倫情 而屬合理。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收入過 低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 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 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 收入約2萬3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萬7408元後,提出1個月 為1期,第1期至第50期,每期清償4556元(含每月支出餘額 逾8成4476元及保單價值80元),第5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 7556元(加計參子成年後每月減省之扶養費支出3000元),已 將每月餘額逾8成及保單價值全額提出以清償債務,且所列 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足認債務人已盡 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 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 有價值財產遠低於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且已全額提出於更生 期間清償,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難謂有利。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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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