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8號
TPDV,107,司執消債更,28,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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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南生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賴映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羅幼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蘭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擔任無底薪之保險業務員,自104年7月至107年4月,每



月平均收入為51,758元,有台灣人壽業務員佣獎金表、104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 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可證。又名下除 台灣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為25,541元、宏泰人壽保單預估解 約金6,410元,合計共31,951元外無其他財產,有台灣人壽 107年3月19日台壽字第1070001244號函、宏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07年3月15日民事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 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 繳日,以1個月為1期,分成二階段,第一階段:(第1至第 12期)長子仍就學中,每期清償22,727元;第二階段:長子 大學畢業後(第13至第72期),每期清償33,260元,合計共 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2,268,324元,清償成數57. 59%(計算式:22,72710+33,26060=2,268,324;2, 268,3243,938,430=57.59%),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 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 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台灣美國運通國際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外( 同意之債權比例為22.92%),其餘債權人均遵期表示不同意 ,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 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 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268,324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 可處分所得183,609元;另其名下僅有台灣人壽及宏泰人壽 保單預估解約金31,951元,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松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個人必要支出14,031元(其中包含膳食費7,500元、交通 費1,280元、健保費749元、水費173元、電費1,220元、瓦斯 費242元、電話費140元、有線電視網路費777元、生活雜支 1,000元及手機通訊費95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 749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13,282元,低於臺北市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6,157元,顯無浪費情事。(三)債務人之妻高○○因患有紅斑性狼瘡並曾中風而領有重大傷 病卡,現已無工作能力,平日由債務人負擔其所有生活開支



,每月約支出5,000元之扶養費;另債務人之長子張○○( 21歲7個月)目前就讀於台南藝術大學,扶養義務人雖為2人 ,然因其母尚須由債務人扶養,故需由債務人負擔全部之扶 養費用,包含房租、學費及生活費用,每月列計10,000元之 扶養費。債務人之妻及長子之扶養費均低於依最低生活費標 準所計算之扶養費,尚屬合理。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收入51,758元,第一階段扣除必要支出29,031元, 每月餘額為22,727元;第二階段長子大學畢業後將其扶養費 用10,000元加入更生方案中清償,再加計台灣人壽及宏泰人 壽之保單預估解約金31,951元,攤提60期每期約533元,合 計33,260元(22,727+10,000+533=33,260),於兩階段中 債務人均將餘額之全部用清償債務,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 費均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 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 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當月15日或之前給付,共清償72期,合│
│計6年: │
│(1)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22,727元,計12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
│ 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 │




│(2)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3,260元,計60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 │
│ 表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 │
│ 業。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9、10、11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3,938,430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268,324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7.59%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090,188 │27.68%│ (1)6,291 │
│ │份有限公司 │ │ │ (2)9,207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74,778 │4.44% │ (1)1,009 │
│ │份有限公司 │ │ │ (2)1,477 │
├──┼─────────┼─────────┼───┼───────────┤
│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211,225 │5.36% │ (1)1,218 │
│ │限公司 │ │ │ (2)1,783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245,829 │6.24% │ (1)1,418 │
│ │份有限公司 │ │ │ (2)2,076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326,279 │8.28% │ (1)1,882 │
│ │限公司 │ │ │ (2)2,754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412,477 │10.47%│ (1)2,380 │
│ │限公司 │ │ │ (2)3,483 │




├──┼─────────┼─────────┼───┼───────────┤
│ 7 │滙豐(台灣)商業銀│ 320,862 │8.15% │ (1)1,85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2)2,711 │
├──┼─────────┼─────────┼───┼───────────┤
│ 8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 9,719 │0.25% │ (1)57 │
│ │份有限公司 │ │ │ (2)83 │
├──┼─────────┼─────────┼───┼───────────┤
│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1,000,693 │25.41%│ (1)5,775 │
│ │司 │ │ │ (2)8,452 │
├──┼─────────┼─────────┼───┼───────────┤
│10 │羅幼螢 │ 30,000 │0.76% │ (1)173 │
│ │ │ │ │ (2)253 │
├──┼─────────┼─────────┼───┼───────────┤
│11 │張蘭貞 │ 116,380 │2.95% │ (1)671 │
│ │ │ │ │ (2)981 │
├──┴─────────┼─────────┼───┼───────────┤
│ 合 計 │ 3,938,430 │100% │ (1)22,727 │
│ │ │ │ (2)33,260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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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