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游麗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徐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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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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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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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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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通證券投資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叁萬伍仟元 │AE0一二四六六│ │
│ │限公司甲○○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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