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3729號
TPDV,89,除,3729,20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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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游麗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徐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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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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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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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通證券投資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叁萬伍仟元   │AE0一二四六六│  │
│ │限公司甲○○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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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