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30號
TPDV,107,司促,8530,2018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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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周燕玉
 
      邱浩軒
一、債務人邱周燕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浩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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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