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施政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周燕玉、邱浩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各別請求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狀載第一點邱周燕玉180萬、邱浩軒30萬元,與第二點內 容不符,且狀附切結書影本未詳列二人借款金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