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30號
TPDV,107,司促,8530,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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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政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周燕玉邱浩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別請求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狀載第一點邱周燕玉180萬、邱浩軒30萬元,與第二點內
  容不符,且狀附切結書影本未詳列二人借款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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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