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86號
TPDV,107,司促,13386,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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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逸文(即陳孟淳之繼承人)
 
      陳張月珍(即陳孟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孟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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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