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金珠(即林大瑩<原名林春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靖剛(即林大瑩<原名林春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昇(即林大瑩<原名林春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大瑩(原名林春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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