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67號
TPDV,107,司促,13367,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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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金珠(即林大瑩<原名林春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靖剛(即林大瑩<原名林春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昇(即林大瑩<原名林春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大瑩(原名林春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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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