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承攸(即趙秀梅之繼承人)
陳意翔(即趙秀梅之繼承人)
陳意棠(即趙秀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趙秀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趙秀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趙秀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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