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66號
TPDV,107,司促,13366,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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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承攸(即趙秀梅之繼承人)
 
      陳意翔(即趙秀梅之繼承人)
 
      陳意棠(即趙秀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趙秀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趙秀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趙秀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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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