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55號
TPDV,107,司促,13355,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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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孟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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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