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242號
TPDV,107,司促,13242,2018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湘玲(原名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