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231號
TPDV,107,司促,13231,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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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銘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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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