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立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允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拾伍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