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117號
TPDV,107,司促,13117,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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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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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