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071號
TPDV,107,司促,13071,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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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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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