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051號
TPDV,107,司促,13051,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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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 年度司促字第13051 號)
  緣債務人廖三雄於民國94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6年09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85,897
  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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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