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金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 年度司促字第13019 號)
緣相對人秦金智於民國100 年2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
商(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新臺幣101995元( 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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