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仁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綾
尤賢珠
張獻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陸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張雅綾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尤賢珠、張獻全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10筆(其中編號1~3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355,607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張雅綾於107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30,62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尤賢珠、張獻全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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