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819號
TPDV,107,司促,12819,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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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超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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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