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超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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