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 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忠
一、債務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
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務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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