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57號
TPDV,107,司促,12757,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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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蘭芳(原名陳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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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