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宇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亨達娛樂有限公司、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其他特定日期起算,若為後者,請以特定年、月、日示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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