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貴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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