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555號
TPDV,107,司促,12555,201808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貴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