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71號
TPDV,107,司促,12471,201808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愷芸(原名梁夢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