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楚茗
劉鋼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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