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66號
TPDV,107,司促,12366,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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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玫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緣債務人黃玫瑛於民國91年04月0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
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2年12月31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99,980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
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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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