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傳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壹元整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3號)
(一)債務人曾傳旺於097 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 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001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480 元整、消費款33,429元整、預借
現金6,66 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998 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2,23 0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091
元整自107 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 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
債務人自107 年5 月9 日起至107 年8 月7 日止,按
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230元、已
到期之違約金1200元及手續費480 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