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73號
TPDV,107,司促,12273,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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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傳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壹元整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3號)
  (一)債務人曾傳旺於097 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 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001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480 元整、消費款33,429元整、預借
     現金6,66 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998 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2,23 0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091
     元整自107 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 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
     債務人自107 年5 月9 日起至107 年8 月7 日止,按
     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230元、已
     到期之違約金1200元及手續費480 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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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