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佩芬(原名翁蔡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 年度司促字第12265 號)
緣相對人翁蔡佩芬於民國90年8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
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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