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壹佰
零伍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