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49號
TPDV,107,司促,12249,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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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壹佰
  零伍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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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