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李明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同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賢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賢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佐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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