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44號
TPDV,107,司促,12244,201808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李明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同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賢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賢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佐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