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11號
TPDV,107,司促,12211,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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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關又豪
 
      陳慈淑
 
 
一、債務人關又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
  及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
  肆佰玖拾肆元及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新臺
  幣參佰玖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捌
  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慈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4%   │
│  │91386 │又豪   │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4%   │
│  │935808│又豪   │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4%   │
│  │106949│又豪   │5月28日起  │      │       │
│  │4元  │     │      │      │       │
├──┼───┼─────┼──────┼──────┼───────┤
│ 004│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4%   │
│  │325307│又豪   │5月28日起  │      │       │
│  │4元  │     │      │      │       │
├──┼───┼─────┼──────┼──────┼───────┤
│ 005│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7%   │
│  │399287│又豪   │5月21日起  │      │       │
│  │2元  │     │      │      │       │
├──┼───┼─────┼──────┼──────┼───────┤
│ 006│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7%   │
│  │367875│又豪   │5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386 │又豪   │6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35808│又豪   │6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949│又豪   │6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5307│又豪   │6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9287│又豪   │6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陳慈淑、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7875│又豪   │6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1號)
  (一)債務人關又豪於民國103年01月28日,邀同債務人陳慈
  淑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514萬,其中19
  萬元、495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3年01月28日至111年01月2
  8日、民國103年01月28日至123年01月28日屆滿,利率均約
  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
  年率1.08%。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未按期給
  付利息或月付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
  約金。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
  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495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
  用款項期間自民國103年01月28日至民國104年01月28日,屆
  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
  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
  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19次
  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
  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51%,按月計付。
  (二) 債務人關又豪於民國103年01月28日,邀同債務人陳慈
  淑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485萬,其中120
  萬元、365萬元,借期均起於民國103年01月28日至123年01
  月28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
  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08%。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
  4條之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應
  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
  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
  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305萬
  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民國103年01月28日至民
  國104年01月28日,屆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
  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
  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
  ,亦同,惟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
  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51%,按
  月計付。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5月20日,
  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不動
  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
  請求債務人關又豪一次清償本金9,710,509元及至清償止之
  利息、違約金及訴費。倘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淑慈應負
  清償之責。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謄、借約*2、利率表、往來明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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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