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31號
TPDV,107,司促,12131,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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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采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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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