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10號
TPDV,107,司促,12110,20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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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藏寶(即陳素美之繼承人)
 
 
      林雨萱(即陳素美之繼承人)
 
      林科宏(即陳素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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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