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藏寶(即陳素美之繼承人)
林雨萱(即陳素美之繼承人)
林科宏(即陳素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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