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74號
TPDV,107,司促,12074,2018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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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頂好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君實
代 理 人 吳欽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兆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石兆身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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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