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17號
TPDV,107,司促,12017,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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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相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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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