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Biosuccess Biotech Co.Ltd.、吳啟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查相對人Biosuccess Biotech Co.Ltd.為未經我國認許之法人,公司設址於國外 ,且未向我國主管機關報備,無從確知另一相對人吳啟明確 為相對人之代表人,因之,關於相對人Biosuccess Biotech Co.Ltd.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 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再者,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啟明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 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因聲請人未提出 相對人吳啟明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 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 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